1月13日,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“泰岱人社监罚决〔2026〕1号” 发布,做出了对山东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罚款16000元的决定。具体内容如下:
山东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:
经调查,你公司在所承包的泰安留庄一期项目上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条第一款、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。2025年11月21日,本机关按照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相关规定,对你公司下达了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》(泰岱人社监令字〔2025〕3-86号),责令你公司于11月30日前清偿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,你公司至今未履行该改正指令。
依据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:对你公司处以16000元罚款。
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(一)项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